当前位置 -- 首页->行政执法->执法公告->侵权调处案件

长知侵处字〔2011〕第 39号


发布时间:2011-12-08 16:36:00

胡五一与朱树立、长沙和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双六机电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联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蒋欢喜、赵小生、冯建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长知侵处字〔2011〕第 39

 

请求人胡五一,男,195182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浏

正街肇嘉坪88202房。

委托代理人王黄金,女,19712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肇嘉坪88202房。

被请求人朱树立,系长沙市雨花区朱树立五金经营部业主,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A9119号。

被请求人长沙和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五里牌南湖五金机电市场22932号。

法定代表人范年水。

被请求人长沙双六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建材城五金机电市场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中。

委托代理人卞方,男,1975125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赤岗二片22402房。

被请求人长沙市芙蓉区联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南湖五金机电市场101416号。

法定代表人肖林秀。

被请求人蒋欢喜,男,196942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下花桥镇正兴村矮山组30号,系长沙市芙蓉区湘沪五金工具总汇业主。

被请求人赵小生,系长沙市芙蓉区鹏飞五金工具行业主,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大市场家电城1091号。

被请求人冯建清,系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负责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岗上村。

 

请求人胡五一因与被请求人朱树立、被请求人长沙和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和立公司)、被请求人长沙双六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双六公司)、被请求人长沙市芙蓉区联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联宇公司)、被请求人蒋欢喜、被请求人赵小生、被请求人冯建清侵犯其专利号为ZL91104618.6、名称为“一种电焊钳导电体”的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于2011328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1141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组成合议组,于2011623日公开口头审理了此案,请求人胡五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黄金、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方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朱树立、被请求人长沙和立公司、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被请求人蒋欢喜、被请求人赵小生、被请求人冯建清经本局通知未参加口头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胡五一诉称:请求人于19917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种电焊钳导电体”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199742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1104618.62009329日,请求人在朱树立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朱树立五金经营部公证购买了大象牌500A电焊钳二把;2009331日,请求人在长沙和立公司经营部公证购买了象族牌800A电焊钳二把; 2009331日,请求人在长沙双六公司公证购买了大象牌500A300A电焊钳各二把; 200947日,请求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招远工具总汇公证购买了象族牌800A加重型、象族牌800A、方德牌500A加重型电焊钳各二把; 200947日,请求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湘沪五金工具总汇公证购买了大象牌300A500A、象族牌500A800A电焊钳各二把; 200947日,请求人在长沙市鹏飞五金工具商行公证购买了璐琦牌500800A电焊钳二把。上述公正购买的电焊钳均标有“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标识。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朱树立、被请求人长沙和立公司、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被请求人蒋欢喜、被请求人赵小生销售的、由被请求人冯建清生产及销售的上述电焊钳包含了请求人ZL91104618.6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故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事项为:(1)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和侵权产品;(2)将侵权违法行为在湖南和浙江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开侵权事实,消除影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3)本案调处费由被请求人承担。

请求人为支持其请求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

证据1-1:胡五一身份证,以证明请求人身份。

证据1-2ZL91104618.6发明专利“一种电焊钳导电体”证书,以证明请求人是ZL91104618.6专利的专利权人。

证据1-3ZL91104618.6“一种电焊钳导电体”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证明该专利权利要求内容及保护范围。

证据1-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075日给请求人胡五一开具的专利年费收据,以证明请求人按时缴纳了ZL91104618.6专利年费。

第二组:

证据2-1:被请求人朱树立所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朱树立五金经营部工商查询资料,以证明被请求人朱树立的基本情况。

证据2-2:被请求人长沙和立公司的工商查询资料,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和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23: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的工商查询资料,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24: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的工商查询资料,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25:被请求人蒋欢喜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湘沪五金工具总汇工商查询资料,以证明被请求人蒋欢喜的基本情况。

证据26:被请求人赵小生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鹏飞五金工具行工商查询资料,以证明被请求人赵小生的基本情况。

证据27: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工商查询资料,以证明冯建清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

证据31:(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4号《公证书》、销售收据1份,以证明被请求人朱树立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32:(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5号《公证书》、销售单1份、电脑小票1张,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和立公司、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33:(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7号《公证书》、购物凭证2张,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被请求人蒋欢喜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34:(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8号《公证书》、销售清单1份,以证明被请求人赵小生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第四组:

证据41:请求人公证购买的大象牌500A电焊钳实物1 把,以证明被请求人朱树立销售、被请求人冯建清生产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42:请求人公证购买的象族牌800A电焊钳实物1 把,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和立公司销售、被请求人冯建清生产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43:请求人公证购买的大象牌500A电焊钳实物1 把,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销售、被请求人冯建清生产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44:请求人公证购买的大象牌300A电焊钳实物1把,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销售、被请求人冯建清生产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45:请求人公证购买的象族牌800A加重型电焊钳实物1 把,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销售、被请求人冯建清生产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46:请求人公证购买的象族牌800型电焊钳实物1 把,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销售、被请求人冯建清生产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47:请求人公证购买的方德牌500A加重型电焊钳实物1 把,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销售、被请求人冯建清生产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48:请求人公证购买的大象牌500A电焊钳实物1 把,以证明被请求人蒋欢喜销售、被请求人冯建清生产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49:请求人公证购买的象族牌800A电焊钳实物1 把,以证明被请求人蒋欢喜销售、被请求人冯建清生产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410:请求人公证购买的璐琦牌800A电焊钳电焊钳实物1 把,以证明被请求人赵小生销售、被请求人冯建清生产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在答辩书中辩称:2007年初,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的代表曹秀芬与本公司联系,约定代为销售该厂的产品,本公司销售的“象族”、“璐琦”电焊钳都是从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进的货,我们不知道该产品是涉嫌侵权产品,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②: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销货清单复印件2份,以证明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被请求人朱树立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请求人长沙和立公司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请求人蒋欢喜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请求人赵小生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请求人冯建清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口审中,本案合议组组织到庭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

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对请求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2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按照规定公证书应该有两个公证员签字,而该公证书只有一个公证员签字,不符合法律程序;对证据434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请求人胡五一对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提交的证据①、②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

作为定案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综合请求人、被请求人举证质证情况,经本局审核查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12,证明了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证据13是专利号为ZL91104618.6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证明了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予以认定。证据14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075日开具给请求人的ZL91104618.6号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了请求人拥有的涉案专利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在本案立案处理时为有效专利,予以认定。第二组证据2126,证明了被请求人朱树立、被请求人长沙和立公司、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被请求人蒋欢喜、被请求人赵小生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证据27是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41日出具的被请求人冯建清独资企业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的基本情况,资料显示冯建清为该厂的负责人,2008年后企业年检情况不明,且请求人没有提供被请求人冯建清的个人身份信息,不能有效证明其主体资格,不予认定。第三组证据是湖南省长沙市蓉园公证处作出的(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4229522972298号公证书、销售凭证,证明了被请求人朱树立、被请求人长沙和立公司、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被请求人蒋欢喜、被请求人赵小生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予以认定。对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提出的公证书没有两个公证员签名而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张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本局不予采信。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提交的证据①、②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及与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有业务往来,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证据真实、合法并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因此,以上认定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根据上述定案证据、调查和庭审情况,本局经审理查明:

1.请求人胡五一为发明专利ZL91104618.6名称为“一种电焊钳导电体”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199174日提出申请,199742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请求人按时交纳了年费,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时该专利为有效专利。本案中请求人用涉案专利ZL91104618.6权利要求12主张权利。ZL91104618.6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 2为:“1、一种电焊钳导电体,包括导电体,其特征在于,在导电体后端直至前端开设有长槽;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焊钳导电体,其特征在于,长槽的开口位于焊条接触面的相对侧。

2. 请求人胡五一声称,2009年在长沙市发现有商家销售涉嫌侵犯其“一种电焊钳导电体”发明专利的产品,为收集证据向湖南省长沙市蓉园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湖南省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就其申请购买被控侵权专利产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过程分别记载于证据31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4号、证据32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5号、证据33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7号、证据34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8号《公证书》中。

⑴证据31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4号《公证书》记载了以下内容:申请人胡五一与公证员黄正华、刘群一于2009329日下午来到位于长沙市雨花机电市场A9119号“长沙雨花区朱树立五金经营部”,胡五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大象牌500A二把,并在该经营部当场取得收据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物品保留于申请人处。请求人为本案提供了公证购买的大象牌500A电焊钳实物1 把作为本案证据 41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在确认公证实物封存状态完整的情况下拆封了公证实物证据41:在包装盒内有一薄塑料袋包装的标有“500A”、“GB15579.111998”、“2007301150492”、“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标识的大象牌土黄色电焊钳,附有一张大象电焊钳系列产品合格证及技术参数纸片一张。该电焊钳的外包装盒上印有“本产品已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厂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岗上”、“公司网址:WWW.luqitools.com”、“电话:057982090608、手机:013905796830、传真:057982090960、邮编:321022”等标识,产品名称为“电焊钳”。该电焊钳结构特征包括:有压杆、手柄、导电体、与导电体固定连接在一起的接线装置;导电体后端直至前端开设有长槽,长槽的开口处位于焊条接触面的相对侧。

②证据32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5号《公证书》记载了以下内容:申请人胡五一与公证员黄正华、刘群一于2009331日下午来到位于长沙市南湖五金机电大市场22932号“长沙市和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营部”,胡五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象族牌电焊钳800A二把,并在该经营部当场取得销售单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物品保留于申请人处。请求人为本案提供了公证购买的象族牌800A电焊钳实物1 把作为本案证据42

证据32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5号《公证书》还记载了以下内容:申请人胡五一与公证员黄正华、刘群一于2009331日下午来到位于长沙市南湖五金机电大市场818号“长沙双六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胡五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大象牌电焊钳300500A二把、象族牌500800A电焊钳各二把,并在该公司当场取得电脑小票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物品保留于申请人处。请求人为本案提供了公证购买的大象牌500A300A电焊钳实物各1 把作为本案证据 4344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本局在确认公证实物封存状态完整的情况下拆封了公证实物证据42:在包装盒内有一薄塑料袋包装的标有“800型”、“GB15579.111998”、“2007301150492”及“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标识的象族牌土黄色电焊钳,附有一张大象电焊钳系列产品合格证及技术参数纸片一张。该电焊钳外包装盒上的标识及电焊钳结构特征与证据41相同。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本局在确认公证实物封存状态完整的情况下拆封了公证实物证据43:在包装盒内有一薄塑料袋包装的标有“500A”、GB15579.1119982007301150492及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标识的象族牌土黄色电焊钳,附有一张大象电焊钳系列产品合格证及技术参数纸片一张。该电焊钳外包装盒上的标识及电焊钳结构与证据4-1相同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本局在确认公证实物封存状态完整的情况下拆封了公证实物证据44:在包装盒内有一薄塑料袋包装的标有“300A”、GB15579.1119982007301150492及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标识的象族牌土黄色电焊钳,附有一张大象电焊钳系列产品合格证及技术参数纸片一张。该电焊钳外包装盒上的标识及电焊钳结构与证据4-1相同

③证据33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7号《公证书》记载了以下内容:申请人胡五一与公证员黄正华、刘群一于200947日下午来到位于长沙市南湖五金机电大市场101416号“长沙市芙蓉区招远工具总汇”,胡五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象族牌800A加重型电焊钳二把,象族牌800型二把,方德牌500A加重型电焊钳二把,并在该商行取得购物凭证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物品保留于申请人处。请求人为本案提供了公证购买的象族牌800A加重型电焊钳、象族牌800型电焊钳、方德牌500A加重型电焊钳实物各1 把作为本案证据454647

证据33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7号《公证书》还记载了以下内容:申请人胡五一与公证员黄正华、刘群一于200947日下午来到位于长沙市南湖五金机电大市场161617号“长沙市芙蓉区湘沪五金工具总汇”,胡五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大象牌300500A电焊钳二把、象族牌500800A电焊钳二把,并在该商行当场取得购物凭证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物品保留于申请人处。请求人为本案提供了公证购买的大象牌500A电焊钳、象族牌800型电焊钳实物各1 把作为本案证据4849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本局在确认公证实物封存状态完整的情况下拆封了公证实物证据45:在包装盒内有一薄塑料袋包装的标有“800型”、“GB15579.111998”、“2007301150492”及“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标识的象族牌土黄色电焊钳,附有一张大象电焊钳系列产品合格证及技术参数纸片一张。该电焊钳的外包装盒上印有“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厂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岗上”、“公司网址:WWW.luqitools.com”、“电话:057982090608、手机:013905796830、传真:057982090960、邮编:321022”等标识,产品名称为“电焊钳”。该电焊钳结构特征包括:有压杆、手柄、导电体、与导电体固定连接在一起的接线装置;导电体后端直至前端开设有长槽,长槽的开口处位于焊条接触面的相对侧。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本局在确认公证实物封存状态完整的情况下拆封了公证实物证据46:在包装盒内有一薄塑料袋包装的标有“800型”标识的象族牌酱紫色电焊钳,附有一张大象电焊钳系列产品合格证及技术参数纸片一张。该电焊钳的外包装盒上的标识及电焊钳的结构特征与证据45相同。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本局在确认公证实物封存状态完整的情况下拆封了公证实物证据47:在包装盒内有一薄塑料袋包装的标有“500A”、“GB15579.111998”、“2007301150492”及“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标识的方德牌土黄色电焊钳,附有一张大象电焊钳系列产品合格证及技术参数纸片一张。该电焊钳外包装盒上的标识及电焊钳结构特征与证据41相同。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在确认公证实物封存状态完整的情况下拆封了该公证实物证据48:在包装盒内有一薄塑料袋包装的标有“500A”、“GB15579.111998”、“2007301150492”及“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标识的大象牌土黄色电焊钳,附有一张大象电焊钳系列产品合格证及技术参数纸片一张。该电焊钳外包装盒上的标识及电焊钳结构特征与证据41相同。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本局在确认公证物品封存实物的封存状态完整的情况下拆封了公证实物证据49:在包装盒内有一薄塑料袋包装的标有“800型”、“GB15579.111998”、“2007301150492”及“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标识的象族牌土黄色电焊钳,附有一张大象电焊钳系列产品合格证及技术参数纸片一张。该电焊钳外包装盒上的标识及电焊钳结构特征与证据45相同。

④证据34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8号《公证书》记载了一下内容:申请人胡五一与公证员黄正华、刘群一于200947日下午来到长沙市三湘大市场五金街91号“长沙市鹏飞五金工具商行”,胡五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璐琦牌500800A电焊钳二把,并在该商行当场取得销货清单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物品保留于申请人处。请求人为本案提供了公证购买的璐琦牌500800型电焊钳实物1 把作为本案证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在确认公证实物封存状态完整的情况下拆封了该公证实物410:在包装盒内有一泡沫盒包装的标有“800型”的浅蓝色电焊钳。公证实物的包装盒上印有“3C证号2003010615079297”、“500800型纯紫铜型特加重型”、“璐琦”及“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厂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岗上”、“公司网址:WWW.luqitools.com”、“电话:057982090608、手机:013905796830、传真:057982090960、邮编:321022”等标识,产品名称为“电焊钳”。该电焊钳结构特征与证据41相同。

3、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提供的证据②可以证明该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4、为了查证事实,本局于201174日到长沙市芙蓉区南湖五金机电市场161617号门面进行了调查, 调查中发现该门面的字号已变更为“长沙市芙蓉区欢喜五金经营部”,业主是朱重娥,系蒋欢喜之妻。朱重娥陈述:现在的门面在20101月以前是蒋欢喜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湘沪五金工具总汇”,2010122日注销,卖过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生产的大象牌500A800A电焊钳,2010128日重新注册了现在的“长沙市芙蓉区欢喜五金经营部”。为了证实身份,朱重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本人及蒋欢喜的身份证、长沙市芙蓉区欢喜五金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为查证事实,本局还于201175日到长沙市芙蓉区南湖五金机电市场101416号进行调查,在此处经营的单位为长沙市芙蓉区联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经该公司员工邓联正证实长沙市芙蓉区招远工具总汇是以前的名称,后来变更为长沙市芙蓉区联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经查证联宇五金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请求人胡五一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一致。

以上事实有ZL91104618.6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缴费凭证、(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2294229522972298号公证书及公证购买的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三号《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10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供证据证明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均发生在2009101日之前,故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2000年修正)。

《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综合当事人的主张、举证以及庭审情况,本局将本案的焦点归纳为:上述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电焊钳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包括导电体,该导电体的长槽贯穿前后,与请求人专利技术的权利要求1相同;该导电体长槽的开口位于焊条接触面的相对侧,与请求人专利技术的权利要求2相同。

本局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描述将专利技术特征归纳总结如下:1、一种电焊钳导电体,包括导电体;2、在导电体后端直至前端开设有长槽。根据请求人所提供的上述公证封存的实物,我们将上述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归纳总结如下:1、一种电焊钳导电体,包括导电体;2、在导电体后端直至前端开设有长槽;3、长槽的开口位于焊条接触面的相对侧。将二者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ZL91104618.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本局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描述将专利技术特征归纳总结如下:1、一种电焊钳导电体,包括导电体;2、在导电体后端直至前端开设有长槽;3、长槽的开口位于焊条接触面的相对侧。根据请求人提供的经公证物品封存实物,我们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归纳总结如下:1、一种电焊钳导电体,包括导电体;2、在导电体后端直至前端开设有长槽;3、长槽的开口位于焊条接触面的相对侧。将二者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ZL91104618.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本局认为,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电焊钳已落入请求人胡五一发明专利ZL91104618.6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的发明专利权。

综上,本局认为,请求人胡五一作为专利号为ZL91104618.6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本案侵权事由发生时该专利合法有效,当时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未经请求人许可,被请求人朱树立销售大象牌500A电焊钳、被请求人长沙和立公司销售象族牌800A电焊钳、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销售象族牌800A加重型、象族牌800型、方德牌500A加重型电焊钳、被请求人蒋欢喜销售大象牌500A、象族牌800型电焊钳、被请求人赵小生销售璐琦牌800A电焊钳的行为,均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且不存在法律规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销售的大象牌500A300A电焊钳,虽然有合法来源,但也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销售行为,且不存在法律规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请求人对被请求人冯建清的请求事项因被请求人主体资格不适格而视为无明确的被请求人,本局对此处理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与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的处理请求,因涉案专利ZL91104618.6已于201174日保护期届满而失效,本局此处理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责令被请求人朱树立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生产日期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的侵权产品大象牌500A电焊钳;责令长沙和立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生产日期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的侵权产品象族牌800A电焊钳;责令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生产日期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的侵权产品大象牌500A300A电焊钳;责令长沙联宇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生产日期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的侵权产品象族牌800A加重型、象族牌800型、方德牌500A加重型电焊钳;责令被请求人蒋欢喜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生产日期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的侵权产品大象牌500A、象族牌800型电焊钳;责令被请求人赵小生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生产日期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的侵权产品璐琦牌800A电焊钳。

二、责令被请求人朱树立、被请求人长沙和立公司、被请求人长沙双六公司、被请求人长沙联宇公司、被请求人蒋欢喜、被请求人赵小生将侵权违法行为在湖南的新闻媒体上公告侵权事实,消除影响,所需费用由以上六位被请求人各自承担。

三、驳回请求人的其他处理请求。

本案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无需承担。

本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当事人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组长:金 

合议组成员:楚峰飚

合议组成员: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谭啸(兼)


友情链接